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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《工商時報》的報道說,臺灣“行政院”要求“內政部”針對大陸人士赴臺,包括商務活動、專業(yè)交流、跨國企業(yè)大陸籍員工內部移動,及社會交流等四項許可辦法,四合一整并,將法規(guī)化繁為簡。
過去外界批評大陸人士赴臺辦法太多,讓人一頭霧水。這次對各類陸籍人士赴臺,多以附表方式呈現(xiàn)。
這次四合一修正最大重點是,針對一個月以下的短期停留,予大幅簡化程序,尤其是短期商務活動及專業(yè)交流,不但未來不必再送目的主管機關審查,改由移民部門自審,且并同跨國企業(yè),明年起全面采在線申請,如不需補件最快3日內即可拿到簽注,社會交流保留紙本送件。
這次修正也大幅松綁邀請對象及受邀對象的門檻規(guī)定,采對等方式,取消企業(yè)邀請及受邀對象的營業(yè)額及資本額門檻,邀請人數(shù)并未明訂上限人數(shù)。移民部門副負責人何榮村表示,辦法授權移民部門必要時可訂定上限人數(shù),赴臺人數(shù)太多或有必要時,就會研商是否訂定。其停留期間原則依其申請?zhí)鞌?shù)核給,最長不能逾一個月,必要時可延長一次不逾一個月,全年赴臺總停留不逾六個月。
“專業(yè)交流”包括兩岸官方機關交流,單純參觀訪問,考察、領獎、參與研討會、出席會議,觀展或參展等;“短期商務活動”包括商務訪問、會議考察、觀展、參展、?者\服務等,以上原則均免送目的事業(yè)主管機關審查,但若赴臺人士參訪行程有疑慮,赴臺人士身份事涉機敏,或在臺邀請單位有問題等特殊情況,提每周二聯(lián)審會機制審議。
至于示范區(qū)內示范事業(yè)可邀請大陸人士赴臺演講、商務研習,或履約活動,原則最長不逾一個月,但需目的事業(yè)主管機關審核,若屬營運總部或研發(fā)中心可予三個月停留,履約活動最長也不逾三個月,均可給多次入離港許可簽注。(記者吳亞明、任成琦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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