再過幾天,就是“十一”長假,各類旅行社想必已經(jīng)摩拳擦掌,期待賺個盆滿缽滿。 然而今年有點不同:“十一”當天,旅游法落地。這等于給旅行社“拴上”了更嚴格的法律“韁繩”,也給一些旅行社提了個醒兒:再想和以前一樣,誘騙、誤導、強迫游客購物,或者擅自更改合同約定,另行安排收費項目,就得掂量掂量這違法的成本和后果。 旅行社可能會狡辯:旅游法“十一”才正式實施,之前我這么干你總不能說違法吧。其實,在旅游法“出生”之前,很多相關法律法規(guī)和行政規(guī)章已經(jīng)“出聲”,對旅游行業(yè)運營加以規(guī)范。
例如,旅行社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說的清楚,旅行社應當維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。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務信息必須真實可靠,不得作虛假宣傳。
再如,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說的明白,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,不得欺騙、脅迫旅游者消費或者與經(jīng)營者串通欺騙、脅迫旅游者消費。
此外,在合同法、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調(diào)節(jié)民事利益關系的法律中,對旅行社的不正當牟利行為也有相應規(guī)范。應該說,無論之前還是現(xiàn)在,旅游行業(yè)頭頂之上,始終都懸著法律的“達摩克利斯之劍”,旅行社和導游們從未逃出過法律的視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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